民法典的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是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妥善保管是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的、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找法网提醒您,应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留置权人的权利有: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超出债务部分应当返还给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