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抵押权的作用是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其最大的作用就是担保债权,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价值。其担保效力最为可靠,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就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因此,若房产在抵押之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备案手续,那么此时房产上的抵押权未生效。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具体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等请求权,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