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1.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而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
2.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找法网提醒您,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需采用特定形式订立
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一般是从合同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是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