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被质押的风险有:
1.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是间接的,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财产只归公司所有,不归质权人或出质股东所有,质权人在设立质权后,不能直接获得质物的管理和控制;
2.出质股权价值波动,在设立质权时,是基于当时的市场价值,找法网提醒您,但如果遇到经济衰退等问题,当时的股权价值会与实现股权质权时的价值不同;
3.出质人和公司的道德风险容易导致担保价值贬值;
4.股权质押无法摆脱股权差后债权获偿的短板。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股东对股权进行质押后,股票出质后是不再进行转让的,所以股权质押会影响份额的转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一般流程如下:
1.对外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2.如其他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则可以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
3.义务履行后,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