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不可以是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留置是指拥有债权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可动资产,前提是债务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承诺,此情况之下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留置债务人一些相关财物,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等依法都可以拥有留置权。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包括: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意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才可以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找法网提醒您,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