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吗

更新时间:2021-05-20 15:25: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们都知道不同类型的合同内容都有各自不同的标的物,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对于保管合同来说,保管合同是什么?保管合同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吗?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管合同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吗

一、保管合同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吗

保管合同对象可以是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寄存人和保管人主要义务有哪些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人的限制是什么

1、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吗?通过上文内容我们知道由于法律对保管物的范围未设限制,因此保管物的对象除动产外,还应包括不动产。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官方网站,会有律师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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