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能否善意取得

更新时间:2023-02-19 15:30: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动产质权能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条件是让与人对标的物是无处分权的,且必须是善意的,通过合乎法律,合理的金额、价款等有偿方式取得的,若标的物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需要看是否已经登记。
动产质权能否善意取得

  一、动产质权能否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能善意取得,但必须要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如下:

  1.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而非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而取得。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规则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出质人交付质物后质权成立。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如下:

  1. 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2. 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

  3. 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

  4. 优先受偿权。找法网提醒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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