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确权机关是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重新登记宅基地时,为了公平公正起见,每家每户都要进行公测,都需用公尺进行实地测量。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农村宅基地确权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宅基地确权是因为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目前大多宅基地的使用权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于是在后期的土地管理中出现了很多因为手续不全、宅基地产权无法证明、面积超过建房标准、发证率普遍低和村集体身份的改变等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现象,国家要重新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将农民的宅基地重新登记再发证。
1、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包括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以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2、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农村有不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纠纷,农村宅基地确权通过登记发证,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能有效减少矛盾发生。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意思”的解答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