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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规定逮捕期限是多久?

更新时间:2020.12.17    浏览量: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破案,取得了充足的证据,对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有了定性依据,为了防止其中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犯罪人潜逃或继续作案,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那么,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期限是多长时间呢?

一、刑诉法规定的逮捕的含义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二、逮捕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综上所述,关于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期限,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和犯罪实施具体分析判断,在一般情况下,逮捕羁押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对侦破难度大、不能按时完结的经批准可以达到三个月,对交通偏远地区、重大的团伙作案、流窜作案及牵涉较广的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若犯罪案件依刑法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