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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1970.01.01    浏览量:

摘要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那么,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南京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吧。

一、南京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条件

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南京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

1.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提取申请人应已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户口簿;无房租房职工单身的,必须提供户口簿,且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为未婚。

3.婚姻关系证明;配偶申请提取的,必须提供该材料。

4.身份证件;

5.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6.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7.银行借记卡(存折)。

三、南京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流程

1. 申请

缴存职工申请,提供基本材料。

2. 受理

中心受理,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中心按照授权审核提取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3. 审批

中心复核审批,准予提取,并告知,银行或直接支付;不予提取,要告知理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南京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的相关内容。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