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条件
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南京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
1.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提取申请人应已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户口簿;无房租房职工单身的,必须提供户口簿,且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为未婚。
3.婚姻关系证明;配偶申请提取的,必须提供该材料。
4.身份证件;
5.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6.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7.银行借记卡(存折)。
三、南京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流程
1. 申请
缴存职工申请,提供基本材料。
2. 受理
中心受理,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中心按照授权审核提取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3. 审批
中心复核审批,准予提取,并告知,银行或直接支付;不予提取,要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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