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职工在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高温费、降温费等名目的夏季防暑降温补助,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温补贴要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温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高温补贴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项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发放的高温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是将高温补贴计入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报酬当中,但要是加上了这个高温补贴之后,当月的工资报酬也没有达到了纳税标准的话,则其实也是可以不用缴纳个税的。
从何上文中我们可以得知,高温补贴是可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因为在一般情况的,劳动者的工资中本身就含有了高温补贴,但是加上高温补贴后,劳动者当月的工资达不到纳税标准的情况下,是不用交的。但其他情况,达到了收费标准,是要交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