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亲条件、对象:
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过去,按规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八年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但在本规定下达后,所在单位准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三、假期工资: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计件工资平均数计发假期工资。
(三)、实行分成工资制单位的职工,亦按前项计件工资的计算办法计发假期工资,从企业留成部分内支付。
(四)、实行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数计发假期工资。
四、往返路费:
(一)、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或在新疆连续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探亲需连续乘火车在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硬席卧铺费。
五、探亲假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二)、各单位对职工探亲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三)、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答复处理。
综上所述就是新疆探亲假最新规定,对于未婚职工,探亲假为20天,已婚则是4年20天,如果是配偶则是30天,当然有特殊情况,可以有另外的调整。像回家路途遥远,往返路费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予以报销。当然这是否有探亲假还是取决于公司规定,法律无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