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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病假计算公式指南

更新时间:2020.11.26    浏览量:

摘要

上海市病假计算公式是根据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病假时间的,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有三个月病假时间,而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有十八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一、上海市病假计算公式是什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员工因患病或者工伤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但对于工伤医疗期的认定上,必须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来处理,对于超出工伤医疗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协商解决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