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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高温费发放几个月?

更新时间:2020.11.26    浏览量:

摘要

山东省规定高温费四个月,从六月份一直发放到九月。根据山东省政策,当地企业在高温天气中应该给户外工作的职工,每月发两百元作为高温费。职工没有拿到这笔钱投诉到劳动局的,劳动局会对企业治安处罚,最高可以罚款两万。

一、山东省规定高温费几个月?

根据山东省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二、单位不发高温费罚款多少?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不发高温费怎么维权?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如果拒绝整改,可按拖欠工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业内人士也提醒,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职工可以先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由企业工会与公司直接协商,进行维权。如果所在企业没有工会,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还可以拨打全国人社系统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综上所述,全国各省份都有关于高温费的政策,根据山东省规定,当地企业要给员工发四个月的高温费,标准是每月两百元。高温费不能算入最低工资中,但是应该也算总工资中,要缴纳个税。如果企业没发,员工可以到区县的劳动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