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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保障产假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20.11.23    浏览量:

摘要

产假关系到每个怀孕女职工的切身利益,怀孕女职工可以享受到多少天的产假由国家统一规定,各省市可以根据各自省市的具体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因此每个地方的产假等相关政策会有一定的差异。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深圳劳动保障产假规定的有关规定。

一、深圳劳动保障产假规定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相继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6月,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在市法制办审查期间,广东省于9月29日再次修正了《省条例》,对再生育条件、产假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

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认为《计生法》和《省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予以了明确规定。计划生育现处于逐步放开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订《条例》已无必要,建议废止《条例》。

那么,广东省条例修订后,深圳妈妈生育一胎、二胎怎么休产假?深圳市卫计委介绍,目前深圳妈妈休产假的“正确打开方式”如下: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深圳条例规定晚育假15天=193天;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178天;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可自行累加: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目前,我国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各地在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时,均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奖励假期,最少为30天。

去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该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此次广东再次修订计生条例,新的修正案草案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也就是说,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产假。

而且根据新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即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深圳劳动保障产假规定如上所述。根据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产假的多少具体由产妇的实际情况以及省内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头胎还是二胎、是否是属于难产和高龄产妇都关系到女职工可以休息多少天的产假。用人单位需要根据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该女职工可以享受多少天的产假,据此批准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