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的扶植政策政策,即在招标采购中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第一条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需要手续如下:
1、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 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 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2、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
(一) 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 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 本企业章程;
(五) 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3、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二)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三) 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没有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的伤残待遇,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工资,而且是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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