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期限是一年。合同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可以自知道撤销事项开始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
1.效力状态不同:
可撤销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无效合同因为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自成立之日起便当然、确定、绝对、永久不能生效,不存在成为生效合同的可能。
2.发生的原因不同:
产生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二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在显失公平的条件下而订立的合同;三是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胁迫,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产生无效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二是违反公序良俗而订立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解除方式有: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存在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内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