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一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用工方式,当然在进行劳务派遣的过程中,也难免发生劳务派遣纠纷。那么,劳务派遣纠纷如何维权呢?劳务派遣中退工行为的审查与女职工权益保护是怎样的呢?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按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另外,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当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时,派遣单位应对退回行为是否有法定原因进行必要的查明。派遣单位因劳动者被退回而径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女职工在“三期”内因非过失性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应依据立法精神予以否定性评价。女职工因此被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判令恢复女职工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并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 “无工作期间”的适用应严格把握,因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的,不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而应按原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或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支付。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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