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其他劳动者也可以作为证人,以此证明当事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证明证据是: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找法网提醒您,上述有关凭证中的第1,第3,第4项,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
劳务派遣三方存在着以下法律关系:
1.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之间基于派遣劳务协议形成派遣关系。
2.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3.劳务工与用工单位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