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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辽宁**定中心伪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自诉控告辽宁*定中心犯伪证罪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刑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上诉人控告辽宁*定中心犯伪证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诉人的自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沈中立刑终字第3号
  • 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刘*,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喆

  • 审判员卫俐

  • 代理审判员王红

  • 书记员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