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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诈骗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闯XX伪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阳*民法院审理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诈骗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闯XX犯伪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闯XX服判,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屈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辽宁省财政局、畜牧兽医局下发辽动卫发(2008)108号文件,对符合省级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标准的每个小区给予财政补贴15万元,牛养殖小区的主要标准为:占地10亩、场房960平方米、牛存栏数200头;羊养殖小区的主要标准为:占地10亩、场房1000平方米、羊存栏数500只。

2009年,辽阳市灯塔市辽宁□□肉牛*限公司在三尖泡等地开办养牛场。该公司法人代表宋XX(另案处理)为骗取补贴款,找到时任灯塔市□□所所长的被告人孙*,让其虚开检疫证明以应付验收。被告人孙*为其虚开了近200张检疫证明。宋XX利用此近200张检疫证明及借用的其他村民的200头牛,申报养殖小区,在验收时,验收组工作人员核定牛数量为1114头,最终宋XX获批四个养殖小区补贴款,获得补贴款60万元。

另认定,2010年8月,被告人孙*以案外人刘XX名义,在辽阳县甜水乡□□村建立□□绒山羊养殖场,并申报5个养殖小区补贴。2010年冬,在验收工作组对标准化小区进行验收时,被告人孙*向当地村民王X借了一些羊,放在其养殖场,同时虚开大量的检验检疫证明,加上其本人购买的200多只羊,应付验收组工作人员验收,验收组工作人员最后核定羊数为2958只。最终省市相关部门对被告人孙*的□□羊场批准了4个养殖小区,给予补贴60万元,此款被孙*占为已有。在侦查机关侦办此案过程中,被告人闯XX出据伪证,称孙*通过其购买了1200余只羊,以此证明孙*符合补贴标准。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孙*经电话传唤到案;同年9月16日,被告人闯XX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孙*虽滥用职权,但尚不构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标准,故对该指控不予支持。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闯XX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孙*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孙*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关于诈骗罪,此罪应由公安部门侦查,检察机关无权侦办;本案中饲养羊的数量,是否真实,不能作为上诉人孙*诈骗的依据;上诉人无诈骗故意,上诉人建的小区被否定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的钱,故上诉人不构成犯罪。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立案时,上诉人还涉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此立案侦查,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诈骗,有相关书证、证人王X等人的证言,能够证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上诉人提出的养殖小区被市长办公会否定,决定不上报,后期给其60万元补贴款,是为了不让其上访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虚构养殖事实,获得60万元国家补贴款,足以证明其行为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孙*、闯XX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原审被告人闯XX的供述、证人宋XX、莫X、高*昌、王X志、王X龙、邱X强、刘XX、刘X华、王X、谢X铎、高*、陈X朋、王X、冷X功、郑X堂、陈X刚、张X刚、黄X慧、王X波、谷X春、王X芳、邸X华、于X源、董X、屈X家、邹X勇、张X峰、于X昌、郑X喜、邹X才、郑X华的证言、书证辽阳市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认定办法、辽阳市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产地检疫规程、辽阳市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备案表、辽*政局文件、市、县财政局拨付养殖小区补助款明细及记账凭证、标准化养殖小区补助资金发放表、□□养殖场的验收表、土地承包合同书、动物防疫合格证、取款凭条、结算业务申请书、三尖泡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验收表、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名单、银行交易账户查询单、辽宁省*管理局文件、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干部档案、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时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国家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闯XX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帮助他人逃脱罪责,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对二原审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侦查机关无权侦办诈骗案件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孙*在侦查阶段,涉嫌滥用职权与诈骗两罪,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饲养羊的数量是否真实,不能作为上诉人孙*诈骗的依据,上诉人无诈骗故意,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王X、郑X堂的证言及辽阳县相关文件及验收表等书证,足资证明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养殖,骗取国家补贴款事实,其行为亦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55号
  • 法院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男,汉族,大学文化,辽阳*□所所长,现住辽阳市灯塔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9日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 辩护人张*,系辽宁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闯XX,男,满族,小学文化,现住本溪市连三关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文*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凯

  • 审判员李洪军

  • 代理审判员杨源

  • 书记员杨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