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石松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ОО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叶*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黑色现代轿车一辆,退还被害人张*。被告人石*仍不服,以“1、石*与张*的卖车协议是虚假的,是石*因欠别人款被拘禁,张*等人为了把石*解救出来而在8月30日签的假协议,2007年8月15日根本没有与张*签订卖车协议,张*也未向石*支付过车款;2、其和张*等人共同犯伪证罪,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平刑终字第213号
  • 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男,1973年3月3日出生。2007年11月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俊峰

  • 审判员宋红超

  • 审判员查国防

  • 书记员高果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