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ОО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叶*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黑色现代轿车一辆,退还被害人张*。被告人石*仍不服,以“1、石*与张*的卖车协议是虚假的,是石*因欠别人款被拘禁,张*等人为了把石*解救出来而在8月30日签的假协议,2007年8月15日根本没有与张*签订卖车协议,张*也未向石*支付过车款;2、其和张*等人共同犯伪证罪,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男,1973年3月3日出生。2007年11月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俊峰
审判员宋红超
审判员查国防
书记员高果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