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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安徽省广德县看守所305监室内欲找另一被监管人王*聊天,王*未予理睬。后二人发生口角扭打在一起,见此景某某上前与何某某一起殴打王*,被同监室的宋*将三人拉开。后何某某又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再次发生口角,并用拳头殴打王*,致王*左*、右上颌尖牙颈折。经鉴定,王*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王*陈述,证人景某某、宋*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监管制度,殴打同监室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轻伤二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判决生效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安徽省广德县看守所305监室内欲找另一被监管人王*聊天,王*未予理睬,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景某某见状上前与何某某一起殴打王*,同监室的宋*将三人拉开。之后何某某与王*再次发生口角,何某某用拳头殴打王*嘴部,致其左上颌、右上颌尖牙颈折。经鉴定,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广*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广*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3.门诊病历及口腔全景照片证实:被害人王*受伤诊断情况。

4.广德县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王*共同羁押在广德县看守所305监室。

5.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殴打王*的过程。

7.被害人王*陈述证实:2015年2月11日晚上六点四十分左右,自己躺在床上看电视,何某某要找自己谈心,自己说跟他没心谈,之后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同监室的景某某见状就过来和何某某一起打自己,之后被同监室的宋*拉开。拉开后自己就在那里骂景某某,何某某让自己不要骂,自己就对他说不关他的事。接着何某某站在床铺上用拳头朝自己嘴巴和鼻子打了一拳,把自己的门牙打掉了。

8.证人景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1日晚上六七点钟,自己躺在床上看电视,何某某和王*二人打了起来,因为之前和王*争吵过,自己也上去打王*,打了大概一分钟,宋*把三人拉开了。自己于是就躺回了床上,但王*还在那里骂自己,何某某让他不要骂,他说不关何某某的事。于是何某某就用拳头朝王*的嘴部打了一拳,把王*打倒在地,听别人说王*的门牙被打掉了。

9.证人宋*证言证实:2015年2月11日晚上六七点钟,自己躺在床上看电视,何某某找王*聊天,王*不想和他聊,双方就吵了起来。何某某用拳头打王*,王*也还手了,双方扭打在一起。景某某见状就冲上去一起打王*,自己上去把他们拉开了。于是他们就没有打了,但还在那里对骂,何某某站在床铺上用拳头朝王*嘴部打了一拳,当时王*的两颗门牙就被打掉了。

10.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2月11日晚上六点四十分左右,自己找王*谈心,他说跟自己没心谈,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景某某看见后就过来一起打王*,打了大概一分钟的时间,同监室的宋*把三人拉开了。拉开后,王*还在骂景某某,自己让他不要骂,王*说不关自己的事。自己听他说话不好听,就用拳头朝他的嘴部打了一拳,当时就把他的两颗门牙打掉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监管制度,殴打同监室其他被监管人员,并致其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余刑七个月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广刑初字第00223号
  •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德县邱村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广*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广*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21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飞乾

  • 人民陪审员姚国华

  • 人民陪审员张国萱

  •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