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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罗*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罗*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未缴纳)。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罪犯于2007年8月3日从贵*狱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刑期自2007年3月19日至2026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共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黔东刑执字第1180号
  • 法院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罗*,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农民。原住贵州省修文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泽智

  • 审判员刘晓羽

  • 审判员杨晓春

  • 书记员罗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