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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盛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雷某某、王**、李**、赵**、党某某、王**赌博及被告人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雷某某、王*、李*、赵*、党某某、王*乙犯赌博罪及被告人王*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和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雷某某、王*、李*、赵*、党某某、王*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盛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雷某某、王*、李*、赵*、党某某、王*乙九人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盛某某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

2014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盛某某与赵*(在逃)商议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二人遂采取电话通知,向到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饮料等方式,吸引张*、王*、陶某某、聂某某、冀某某、杨某某等多人,在洛南*办事处东街社区赵*丙家六楼利用麻将牌u0026ldquo;推对子u0026rdquo;,采用u0026ldquo;一人坐庄、多口押注u0026rdquo;的方法进行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王*、王*乙自带现金,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供其押注,从中抽取u0026ldquo;皮子钱u0026rdquo;(即每10000元每天收取300元利息),被告人李*甲负责u0026ldquo;打水u0026rdquo;(即抽取庄家赢利百分之十的赌博收入),被告人赵*甲、党某某在楼下及周边路口放哨。

2014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盛某某与赵*(在逃)商议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二人遂采取电话通知,向到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饮料等方式,吸引张*、王*、陶某某、聂某某、冀某某、杨某某等多人,在洛南县城学苑城十五楼利用麻将牌u0026ldquo;推对子u0026rdquo;,采用u0026ldquo;一人坐庄、多口押注u0026rdquo;的方法进行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盛某某自带现金,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供其押注,从中抽取u0026ldquo;皮子钱u0026rdquo;(即每10000元每天收取300元利息),被告人王*、赵*、党某某在楼下及周边路口放哨。

2014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盛某某与赵*(在逃)商议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二人遂采取电话通知,向到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饮料等方式,吸引张*、王*、陶某某、聂某某、冀某某、杨某某等多人,在洛南县城尤河桥李*乙家利用麻将牌u0026ldquo;推对子u0026rdquo;,采用u0026ldquo;一人坐庄、多口押注u0026rdquo;的方法进行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盛某某自带现金,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供其押注,从中抽取u0026ldquo;皮子钱u0026rdquo;(即每10000元每天收取300元利息),被告人王*、赵*、党某某在楼下及周边路口放哨。

2014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盛某某与赵*(在逃)商议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二人遂采取电话通知,向到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饮料等方式,吸引张*、王*、陶某某、聂某某、冀某某、杨某某等多人,在洛南县城南门口阳光村镇银行七楼利用麻将牌u0026ldquo;推对子u0026rdquo;,采用u0026ldquo;一人坐庄、多口押注u0026rdquo;的方法进行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王*乙自带现金,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供其押注,从中抽取u0026ldquo;皮子钱u0026rdquo;(即每10000元每天收取300元利息),被告人李*甲负责u0026ldquo;打水u0026rdquo;(即抽取庄家赢利百分之十的赌博收入),被告人王*甲、赵*、党某某在楼下及周边路口放哨。

2014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盛某某与赵*(在逃)商议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二人遂采取电话通知,向到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饮料等方式,吸引张*、王*、陶某某、聂某某、冀某某、杨某某等多人,在洛南*办事处东街社区李*丙家利用麻将牌u0026ldquo;推对子u0026rdquo;,采用u0026ldquo;一人坐庄、多口押注u0026rdquo;的方法进行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盛某某自带现金,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供其押注,从中抽取u0026ldquo;皮子钱u0026rdquo;(即每10000元每天收取300元利息),被告人李*甲负责u0026ldquo;打水u0026rdquo;(即抽取庄家赢利百分之十的赌博收入),被告人王*、赵*、党某某在楼下及周边路口放哨。

2014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盛某某与赵*(在逃)商议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二人遂采取电话通知,向到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饮料等方式,吸引张*、王*、陶某某、聂某某、冀某某、杨某某等多人,在洛南*办事处东街社区孙某某家利用麻将牌u0026ldquo;推对子u0026rdquo;,采用u0026ldquo;一人坐庄、多口押注u0026rdquo;的方法进行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盛某某自带现金,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供其押注,从中抽取u0026ldquo;皮子钱u0026rdquo;(即每10000元每天收取300元利息),被告人王*、赵*、党某某在楼下及周边路口放哨。

2014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盛某某与赵*(在逃)商议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二人遂采取电话通知,向到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饮料等方式,吸引张*、王*、陶某某、聂某某、冀某某、杨某某等多人,在被告人刘某某家利用麻将牌u0026ldquo;推对子u0026rdquo;,采用u0026ldquo;一人坐庄、多口押注u0026rdquo;的方法进行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盛某某自带现金,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供其押注,从中抽取u0026ldquo;皮子钱u0026rdquo;(即每10000元每天收取300元利息),被告人王*、赵*、党某某在楼下及周边路口放哨,被告人刘某某提供聚众赌博场所。

综上,被告人盛某某赌博七场次,放账四场次;被告人王*参与放哨六场次,放账一场次;被告人李*甲参与u0026ldquo;打水u0026rdquo;三场次;被告人赵*、党某某参与放哨七场次;被告人王*乙参与放账两场次;被告人刘某某提供赌博场所一场次。

(二)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

2014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商议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二人采取电话通知,向到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等方式,吸引冀某某、杨某某、聂某某等多人,在洛南*办事处西街社区张*开办的茶秀二楼利用麻将牌u0026ldquo;推对子u0026rdquo;,采用u0026ldquo;一人坐庄、多口押注u0026rdquo;的方法进行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轮流u0026ldquo;打水u0026rdquo;(即抽取庄家赢利百分之十的赌博收入),被告人盛某某自带现金,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供其押注,从中抽取u0026ldquo;皮子钱u0026rdquo;(即每10000元每天收取300元利息),被告人王*甲在聚众赌博场所周边负责放哨。

2014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商议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二人采取电话通知,向到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等方式,吸引冀某某、杨某某、聂某某等多人,在雷某某租住的洛南县城华阳路206号房*利用麻将牌u0026ldquo;推对子u0026rdquo;,采用u0026ldquo;一人坐庄、多口押注u0026rdquo;的方法进行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轮流u0026ldquo;打水u0026rdquo;(即抽取庄家赢利百分之十的赌博收入),被告人盛某某自带现金,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供其押注,从中抽取u0026ldquo;皮子钱u0026rdquo;(即每10000元每天收取300元利息),被告人王*甲在聚众赌博场所周边负责放哨,被告人雷某某明知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等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场所,并收取报酬。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聚众赌博二场次;被告人盛某某参与放账二场次;被告人王*参与放哨二场次;被告人雷某某提供赌博场所一场次。

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洛南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盛某某、郭某某、雷某某、王*、李*、赵*、党某某、王*乙均能如实供述其赌博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王*甲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羁押于洛*守所17号监室。期间因对管教民警不满,2015年2月1日8时许,当洛南*工勤人员李*给各个监室发馍时,被告人王*对李*进行质问并辱骂,遂用塑料水杯砸李*。洛*守所所长邹某某闻讯赶到该监室,将王*带出监室至放风池训话,被告人王*不服管教,遂抓住邹某某领口对其殴打,并将其摔倒在地,致邹某某倒地受伤。邹某某受伤后在洛*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支出医疗费2505.68元。被诊断为头皮挫伤、外伤性头痛、胸部软组织挫伤。经陕西省*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王*甲已赔偿被害人邹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王*甲能如实供述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和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雷某某、王*、李*、赵*、党某某、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领条、户籍证明信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杨某某、荆某某、夜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盛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雷某某、王*、李*、赵*、党某某、王*乙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盛某某、王*、王*乙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供他人赌博而从中谋利;被告人李*甲u0026ldquo;打水u0026rdquo;(即抽取庄家赢利百分之十赌博收入);被告人王*、赵*、党某某为聚众赌博人员放哨,并接送参赌人员从而获取报酬;被告人雷某某为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等人聚众赌博提供场地,从而获利;被告人刘某某为被告人盛某某等人聚众赌博提供场地,从而获利。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雷某某、王*、李*甲、赵*、党某某、王*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的共犯。对九被告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管教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致管教民警受伤,其行为不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但被告人王*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被告人王*所犯的赌博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告人盛某某组织聚众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王*、李*甲、赵*、党某某、王*乙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在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组织聚众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盛某某、雷某某、王*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雷某某、王*、李*甲、赵*、党某某、王*乙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指控被告人王*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罪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变更。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盛某某、郭某某、雷某某、王*、李*甲、赵*、党某某、王*乙在侦查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可对九被告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盛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盛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盛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盛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

三、被告人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

四、被告人雷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五、被告人王*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9000元。

六、被告人李*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七、被告人赵*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八、被告人党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九、被告人王*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9000元。

十、随案移送的塑料笔记本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洛南刑初字第00103号
  •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盛某某,男,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陕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刘某某,男,2015年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主动向洛南县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 被告人郭某某,男,2014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 被告人雷某某,男,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 被告人王*,男,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 被告人李*甲,男,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 被告人赵*,男,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 被告人党某某,男,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 被告人王*,男,2014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正印

  • 审判员陈轲

  • 人民陪审员陈凯

  • 书记员张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