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0日晚,被告人王*甲在得知其子王*乙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帮助王*乙藏匿肇事车辆,并提供2000元现金帮助其逃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乙、李*、王*丙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明知其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子藏匿肇事车辆,并提供现金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甲,农民,群众。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宪锋
书记员王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