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窝藏、包庇罪,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3日下午,杨一与被告人马*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后杨一之子杨*(已起诉)赶到家中。多年来,杨一常饮酒后找被告人马*麻烦,杨*见其父又一次吵骂并殴打其母马*,非常生气,用匕首将杨一扎伤致死。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一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邓州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马*进行多次询问,被告人马*多次向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称杨一系酒后不小心用刀将自己扎伤身亡,并于2010年11月17日资助杨*路费,致使杨*逃走。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证人杨*、杨*等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载卷,被告人马*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并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窝藏、包庇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金枝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光超
书记员张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