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被告人马**窝藏、包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窝藏、包庇罪,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3日下午,杨一与被告人马*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后杨一之子杨*(已起诉)赶到家中。多年来,杨一常饮酒后找被告人马*麻烦,杨*见其父又一次吵骂并殴打其母马*,非常生气,用匕首将杨一扎伤致死。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一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邓州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马*进行多次询问,被告人马*多次向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称杨一系酒后不小心用刀将自己扎伤身亡,并于2010年11月17日资助杨*路费,致使杨*逃走。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证人杨*、杨*等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载卷,被告人马*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并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窝藏、包庇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金枝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邓刑初字第232号
  •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光超

  • 书记员张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