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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被告人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8月17日,应某(已判刑)因贩卖假烟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2011年11月底至12月初,高*乙(另案处理)想通过带信的方式告知应某不要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以减轻罪责,后高*乙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高*甲并通过高*甲联系到封*(已判刑),封*在同杭州*守所食堂工作人员汪*(另案处理)联系后,汪*同意帮忙带信给应某。后高*乙写好了一张含有让应某不要承认其涉嫌案件中的129万元系其支付的假烟款等内容的纸条,并于2011年12月3日上午,与被告人高*甲及封*、翁*(另案处理)一起,在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附近,将该纸条交给了汪*。同日下午,汪*利用送餐机会,将该纸条传递给应某的同室在押人员,要求将该纸条转交应某,后应某的同室在押人员将纸条上交看守所民警。

案发后,被告人高*甲如实供述了上述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高*乙、汪*、翁*、封*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蒋*、施*、应*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纸条复印件,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立案决定书,应*的逮捕证复印件,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甲结伙他人,帮助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杭萧刑初字第286号
  •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甲;因本案于2012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2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奎刚

  • 书记员盛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