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州私立第一实验学校(原温*义学校)为与被上诉人王*、沈*、林*、林*、原审第三人姜*、温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民法院(2013)浙温商外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期间,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于2015年2月28日致函本院称:在侦查温州*验学校举报姜*、林*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温州*限公司巨额资产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沈*等人涉嫌诈骗罪,其中,犯罪嫌疑人沈*明知林*与原温州忠义学校不存在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利用姜*提供的借条向温州*验学校主张欠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上诉人沈*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待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温商外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沈*、林*、林*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690元,退还王*、沈*、林*、林*。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90元,退还温州私立第一实验学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黄海。
委托代理人:叶连友。
委托代理人:杨介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系林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系林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系林成杰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系林成*次),。
法定代理人:沈小伊(系林馨之母)。
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成森。
原审第三人:姜*。
原审第三人:温州*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晓鸣
审判员王健芳
代理审判员郑恩亮
书记员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