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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郑*故意伤害罪,沈*、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榭检(2014)刑诉字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郑*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沈*、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及其辩护人葛*、陈*,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沈*、郑*以及鉴定人侯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3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袁*、郑*、吴*(已移交部队处理)、沈*、郑*在去大榭海景花园袁*家中帮助拿东西时,在车上商量如果遇到被害人袁*在家时,要跟欺负袁*母亲吴某乙的其父亲袁*说清楚(即叫袁*跟袁*说清楚以后不要再来纠缠他们母子),在2013年11月10日12点左右,袁*、郑*、吴*、沈*、郑*等5人由袁*驾驶车其他人坐车一起到达海景花园,由袁*、郑*、吴*上楼,沈*、郑*在楼下等,袁*、郑*、吴*3人上楼后,进入5幢601室发现袁*在家,袁*质问被害人袁*,后父子两人发生争吵,袁*先动手殴打袁*,郑*见状就上前一只手拉住袁*的胳膊,另一只手搂着其脖子,吴*拉着袁*的另一只胳膊,袁*从室内拿了一根铁管殴打袁*的腿部,致使袁*身上多处受伤,伤口流血,后三人将袁*放在床上。之后袁*打电话叫沈*上楼,将作案用的铁管交给沈*让扔掉。沈*开车与郑*一起将该铁管扔到了海边后回到海景花园,袁*、郑*、吴*3人下楼到小区门口与沈*、郑*会合后驾车离开,将吴*送至大剧院。后袁*、郑*发现身上有血迹,想到可能袁*受伤较重,袁*主动打北仑和大榭120救护车,后四人又回到海景花园。由袁*、郑*上楼查看袁*的伤势,袁*、郑*上楼后见袁*伤势危急,袁*、郑*先后对其进行了人工呼吸。120救护车到后,四人和医务人员一起将袁*送至大*院,经大*院抢救后转送至北*医院(因需要输血,袁*叫上在宁波的同事,由郑*开车去宁波献血,因本人身体原因和同事感冒没献成,就求别人将献血证拿来交给北*院)。2013年11月12日中午,袁*因抢救无效死亡。尸体鉴定结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而死亡。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各被告人供述、证人吴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沈*、郑*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袁*辩解称:当时在车上确实没商量过碰到其父亲要怎么办;2013年11月12日下午,殡仪馆告诉他们公安机关通知暂时不要火化后等在原地,其到公安机关就主动说明了一切,应属于自首。被告人袁*的辩护人认为:1.袁*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造成本案的后果具有十分偶然性;2.被害人死亡系多因一果,不应由袁*承担全部因果关系的责任;3.袁*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有自首情节,其母亲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案发有过错。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袁*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辩解称:在房间里是袁*先骂、打袁*,其把袁*拉到床边后袁*又去踢袁*,其才把袁*抱住。后袁*甩开其,其又去拉袁*并倒在床上。其起身时看到袁*用铁管打袁*,就去推袁*,袁*就停手了。被告人郑*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是袁*首先辱骂、殴打袁*致使双方发生冲突,郑*是普通的拉架、劝架,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行为。故被告人郑*应属无罪。

被告人沈*辩解称,当天他们在车上没有商量过。

被告人郑*辩解称:其不清楚房内发生的事情,沈*说铁管上有红点其觉得不吉利也很忌讳,沈去扔时其没有阻止也没反对,但没有让沈*去扔掉铁管;其主观上没有要去帮助当事人,事后也找回了作案工具没有对诉讼造成影响,其行为不至于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袁*、郑*、沈*、郑*与吴*(另案处理)驾车前往宁波*发区海景花园5幢601室帮袁*拿物品。到达海景花园后,被告人袁*、郑*、吴*三人上楼,被告人沈*、郑*则在楼下等侯。袁*、郑*与吴*进入房间,发现袁*之父即被害人袁*(袁*与袁*之母吴某乙已离婚多年,袁*经常纠缠吴某乙)在家,袁*质问后,父子两人发生争吵。袁*踢打袁*后,被告人郑*上前将袁*扑倒,吴*也上去拉扯。被告人袁*随即从室内拿了一根铁管,连续击打袁*的腿部十来下,致使袁*受伤流血。其间,被告人郑*明知袁*持械对袁*进行殴打,仍一直拉住袁*不放手。之后,被告人袁*在楼道上将其刚用过的尚留有红色斑迹的铁管交给被告人沈*并让沈去扔掉,被告人沈*遂驾车与被告人郑*一起将该铁管扔到大榭金海岸小区对面的海边。被告人袁*、郑*及吴*下楼到小区门口与被告人沈*、郑*会合后,先驾车将吴*送至上班地点,随后袁*主动打120急救并回到海景花园,并由袁*、郑*上楼查看袁*的伤势。袁*、郑*见袁*情势危急,先后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并与医务人员一起将袁*送至宁波*发区医院,后又转至宁波*民医院。2013年11月12日中午,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袁*系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而死亡。

2013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袁*等人到宁波市殡仪馆要求将袁*尸体提前火化时,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殡仪馆暂不准火化并称马上会派人对袁*死亡情况进行检查。殡仪馆工作人员当即向袁*等人予以说明,让他们等候公安处理。随后,民警赶至现场进行检查并将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袁*交代了其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次日凌晨,被告人郑*、沈*、郑*等人在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门口均被传唤到案。2014年3月,被告人袁*之母代为赔偿被害人袁*之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袁*之父对袁*的行为表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袁*是其前夫,有时会向其要钱并进行打骂。2013年11月10日中午,其儿子袁*打电话叫其去大*院,当时其看到袁*小腿上流血。当天下午他们把袁*转院,12日中午袁*就去世了。

2.证人吴某丙(吴*之姐)的证言:2013年11月12日早上,其与家人去袁*在海景花园的住处打扫了卫生并拿了点衣服。当时卧室床罩、被子、床单、很多衣服上以及橱柜和门缝里、地面角落很多地方都有血迹。血液面积有脸盆那么大,小手指那么厚,地上的点状和丝状的血液都凝结了。

3.证人陈*(宁波*区医院医生)的证言:2013年11月10日12时50分许,其坐救护车来到海景花园5幢601室,看到躺在沙发上的袁*左小腿外侧有小伤口、面色苍白、嘴唇青紫、全身皮肤冰冷,沙发垫子上有些血迹,用听诊器听袁*已经没有心跳、颈动脉也未出现搏动,叫他也没反应。其采取胸外按压后,把袁*带上车送往医院。后来,又把袁*转到北*医院进行抢救。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的位置、房内有多处明显凹陷痕迹(部分有红色斑迹)以及民警从卧室北墙大衣柜第二抽屉上、第一抽屉西侧、北侧床头、床尾、地面凹陷处以及被子上、床单上、席梦思上、竹枕头上、卧室里侧门把上、客厅过道上、沙发坐垫上等各处提取到血迹的事实。

5.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证明沈*、郑*经辨认确认大榭金海岸小区对面海边公园海里是沈*扔弃铁管的地点以及民警于2013年11月15日在该地滩涂上提取到一根长34厘米、一端可折叠的黑色金属管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袁*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袁*于2007年12月至2012年8月间,因赌博、携带管制刀具及吸毒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7.宁波市殡仪馆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老婆”、儿子2013年11月12日16时许到殡仪馆要求将袁*尸体提前火化,此时公安局来电话通知暂不准火化,称公安机关马上会派人对袁*死亡情况进行检查。殡仪馆工作人员当即向袁*“老婆”、儿子说明,让他们等候公安处理的事实。

8.户籍证明及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

9.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吴*已协议赔偿被害人袁*之父各项损失共45万元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10.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袁某系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而死亡的事实。

11.吴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1月10日11时30分许,其与袁*、郑*、沈*、郑*坐车去海景花园搬东西。其与袁*、郑*上楼打开房门,袁*就上去与袁*理论其父母的事情并吵起来。不一会,卧室里传出大声打骂的声音,其和郑*急忙进入卧室,看到袁*被袁*踢倒,郑*冲过去将袁*扑倒在床上按住,并抓住袁*的一只手,其上去想抓住袁*的另一只手。在他们想控制住袁*时,袁*拿来一根铁管打袁*的腿,其又转而阻止袁*,但袁*根本劝不住。这样持续了二三分钟,袁*打了十多下,郑*也放开了袁*,袁*爬起来坐到床上,其看见他的腿被打破了在流血。袁*答应不去骚扰袁*母亲后,他们就离开了。走到小区门口,沈*开车回来,他们就往其单位开,在路上说好先报120把人送医院,后其就去上班了。

12.被告人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其父亲袁*一直有吸毒的情况,经常去找其母亲要钱还要动手,其家里人都很烦他。2013年11月10日中午,其与几个亲戚商量后决定去找袁*讨个说法,后其开车与郑*、吴*、沈*、郑*一起去大榭海景花园5幢601室,当时上楼的只有其与郑*、吴*。他们进房间后,看到袁*坐着在看电视,其就对他说不要去烦其母亲,让他好好过日子,袁*听了边骂边踢了其两脚,郑*、吴*就上去拉,并用双手按住袁*脖颈把他头朝下按倒压在床上,其非常生气就从房内拿了根不锈钢管子打了袁*的小腿十来下。打完后,袁*腿上的血流到了地上,人还有些糊涂,他们就把袁*扶到床上坐下。其间,其听到沈*叫其后,出门在楼梯口看到沈*,就对她说打也打过了、说也说过了,让她把铁管拿走就上楼了。沈*看到铁管上有血,有点怕,就去把铁管扔远了。他们下楼后,沈*开车带着郑*回来,他们就送吴*去上班,在车上其把打袁*的事情和沈*、郑*也讲了。后他们又回去看袁*,并打120急救。进门后,袁*已坐在客厅沙发上,并让其与郑*把他放倒。医生检查后,其和郑*做了人工呼吸并送袁*去大*院抢救,后又送北*医院。11月12日中午,袁*在医院死亡。

13.被告人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袁*的父亲袁*是其阿姨吴*的前夫,他经常缠着吴*要钱还打人,因此他们一家人都讨厌他并想教训他。2013年11月10日,其与沈*、袁*、郑*、吴*在郑*家碰面,想趁袁*回家拿东西时,把袁*欺负袁*母亲的事情当面说清楚(指不要再欺负吴*、袁*)。到了海景花园,他们三个男的上去,沈*、郑*留在车上。袁*进去之后就跟袁*吵起来,后来又打了起来,其看到袁*跑到卧室里面就连忙跟进去,把袁*扑倒并用手猛挂住他脖子,袁*冲进来之后袁*挣开用脚踢他,袁*就拿了根铁管打袁*的小腿,他们两个就又打起来了,其怕袁*打不过就在旁边拉住袁*。后来袁*用铁管打得袁*求饶了,之后他们就跑了,出去时看到袁*往床上爬。送吴*上班后,他们看到鞋子上有很多血有点怕袁*出事就报了120。上楼后其发现袁*瘫坐在沙发上,眼珠翻白,其与袁*把袁*扶着平躺下,给他做了人工呼吸,医生来了后他们把袁*送医院。后来袁*在医院里死了。

14.被告人沈*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1月10日,其与郑*来到郑*家时,袁*、吴*都在。后袁*说要去海景花园拿电脑,他们五人就开车过去。袁*、吴*、郑*上楼后很久都没有下来,郑*叫其上去看看情况,其上楼看到袁*手上在流血,并听到袁*在大声说话。后郑*又让其上去把事情弄清楚,走到四楼到五楼之间,袁*下来给其一根铁棍(上面还有红斑迹)让其扔远一点。然后,其开车与郑*到金海岸旁边的海滩那里,其下车把铁管扔到海里。后她们回去,先送吴*去上班,再去看袁*并打了120。袁*死后,其听郑*、吴*说袁*当时要去拿什么东西,郑*、吴*就按住他的手,袁*用铁管打了袁*的腿把袁*打出血了。

15.被告人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1月10日中午,其和吴*、郑*、沈*去海景花园帮袁*拿东西。几个男的上去后没多长时间,沈*也上去看情况。沈*下来时非常慌张,说三个男的跟袁*在楼上打架,然后她又上去了。几分钟后沈*下来,手里拿了一根黑色的铁管,上面还有血。她们不知道怎么办,最后其拿定主意说把这个东西扔掉,沈*就和其开车到金海岸后面的路边把铁管扔海里了。扔完后,袁*打电话让她们开车回去,先把吴*送到大剧院上班。他们四个人回到海景花园楼下,报了120把袁*送到医院。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明知被告人袁*持械对被害人实施伤害,仍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被告人沈*、郑*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袁*、郑*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对被告人沈*、郑*指控的罪名不准确,应予纠正。各被告人提出的在车上没有商量如何应对被害人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郑*是正常拉架、劝架,应属无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与被告人袁*、吴*的供述以及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提出的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亦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是主犯;被告人郑*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袁*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明知公安机关要来调查而在现场等候,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袁*、郑*案发后积极参与抢救被害人,现袁*的母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死亡系多种因素造成以及袁*系自首等关于被告人罪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沈*、郑*的犯罪情节以及到案后的表现,可分别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郑*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三、被告人沈*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郑*帮助毁灭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甬仑刑初字第341号
  •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2日到案,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 辩护人葛*。

  • 辩护人陈*。

  • 被告人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 辩护人李*、张*。

  • 被告人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俞毅刚

  • 人民陪审员张秀云

  • 人民陪审员罗亚松

  • 代书记员郑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