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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乙扰乱法庭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南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陈*乙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陈*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5日11时许,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陈*、童*甲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庭审宣判时,陈*、童*甲因不服法院的判决,当场推翻被告席隔离栏及审判桌子,并抓起隔离柱,被法警制止。旁听的二人亲属陈*、陈*、陈*、童*乙、陈*、童*丙、胡某某等人见状,冲到审判区域企图阻止法警控制、带离二人。其中被告人陈*、陈*以及陈*及童*乙行为过激,有明显的肢体阻拦、语言辱骂行为。

当法警将二人带离法庭时,被告人陈*、陈*还在法庭外推打、辱骂包括审判人员在内的法院工作人员。被告人陈*冲到囚车前面进行拦截。童*乙还试图冲到囚车前面进行拦截,被法警阻止。陈*丁还挑唆童*乙和陈*己拦截囚车。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被告人陈*、陈*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陈*乙对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11时许,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陈*、童*甲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庭审宣判时,陈*、童*甲因不服法院的判决,情绪激动,哄闹法庭被法警制止。旁听的二人亲属陈*、陈*及其他亲属见状,冲到审判区域,对工作人员及法警辱骂推攘,企图阻止法警控制、带离二人。当法警将陈*、童*甲二人带离法庭时,被告人陈*、陈*还在法庭外推打、辱骂包括审判人员在内的法院工作人员。被告人陈*还冲到囚车前面拦住囚车,不准法警将陈*二人带走,致使法庭审理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直到前来支援的法院工作人员及公安干警赶到后才将事态控制。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受案立案情况;

2、证人田某某、孙某某、潘某某、贺某某、曾某某、叶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宜宾*法院对被告人陈*、童*甲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宣判时,被告人陈*、童*甲情绪激动,冲击审判庭,在场的陈*、童*甲亲属对法院法官及执庭法警进行围攻、冲击、辱骂,并阻止法警将被告人陈*、童*甲带走的事实;

3、证人陈*庚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自己侄儿陈*丙、侄儿媳妇童*甲案件宣判时,陈*丙、童*甲亲属情绪激动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其中陈*甲、陈*丁、童*丙、陈*戊、杨某某、陈*己等人闹得较凶;

4、胡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陈*、童*甲案件宣判时,因陈*、童*甲情绪激动被法警控制,陈*、童*甲亲属起哄闹事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5、证人陈*丁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父母陈*丙、童*甲案件宣判时,因陈*丙、童*甲情绪激动被法警控制,自己同陈*丙、童*甲其他亲属起哄闹事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辱骂法院工作人员,陈*乙、陈*甲闹得最凶,陈*乙与自己表妹童*乙还阻止法警将自己父母带走;

6、证人童*乙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陈*、童*甲案件宣判时,因陈*、童*甲情绪激动被法警控制,陈*、童*甲亲属起哄闹事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奶奶及四爸(陈某乙)、二爸(陈*)拦住工作人员不准走,有人还去拦住将陈*他们装走的警车;

7、证人童*丙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陈*、童*甲案件宣判时,因陈*、童*甲情绪激动被法警控制,陈*、童*甲亲属起哄闹事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8、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陈*、童*甲案件宣判时,因陈*、童*甲情绪激动被法警控制,陈*、童*甲亲属起哄闹事,冲击法庭,其中一个穿红色妇女拦住警察,不准将陈*二人带走;

9、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陈*、童*甲案件宣判时,因陈*、童*甲情绪激动被法警控制,陈*、童*甲亲属起哄闹事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事实;

10、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陈*、童*甲案件宣判时,因陈*、童*甲情绪激动被法警控制,陈*、童*甲亲属冲击法庭,阻拦法警将陈*二人带走,辱骂法官致使庭审无法进行;

11、证人周某某、贺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陈*、童*甲案件宣判时,因陈*、童*甲情绪激动被法警控制,陈*、童*甲亲属冲击法庭,阻拦法警将陈*二人带走,并对法官进行辱骂,其中陈*儿子、侄儿、侄女及两个妹妹闹得最凶,致使审判中止;

12、证人邹某某、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陈*、童*甲案件宣判时,因陈*、童*甲情绪激动被法警控制,陈*、童*甲亲属冲击法庭,阻拦法警将陈*二人带走,并对法官进行辱骂,其中陈*儿子、及两个妹妹、陈*父母闹得最凶,致使审判中止;

13、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陈*、童*甲案件宣判时,因陈*、童*甲情绪激动被法警控制,陈*、童*甲亲属冲击法庭,阻拦法警将陈*二人带走,并对法官进行辱骂,致使审判中止;

14、被告人陈*甲供述及检讨书,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自己哥哥陈*丙、嫂嫂童*甲案件宣判时,因陈*丙、童*甲情绪激动被法警控制,自己同陈*丙、童*甲其他亲属冲击法庭,对法官进行辱骂推攘,自己还去阻止法官离开,致使审判无法正常进行;

15、被告人陈*乙供述及检讨书,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陈*丙、童*甲案件宣判时,因陈*丙、童*甲情绪激动被法警控制,自己同陈*丙、童*甲其他亲属冲击法庭,自己还去拦住警车,阻止将陈*丙他们带走,致使审判无法正常进行;

16、法警处置经过、工作情况说明,证实证实2013年1月25日上午,宜宾*法院对被告人陈*、童*甲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宣判时,被告人陈*、童*甲情绪激动,冲击审判庭,在场的陈*、童*甲亲属对法院法官及执庭法警进行围攻、冲击、辱骂,并阻止法警将被告人陈*、童*甲带走,后院领导及其他干警、公安人员前来支援劝解,才将事态控制;

1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陈*乙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陈*乙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陈*乙能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陈*乙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宾*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溪刑初字第23号
  •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甲,女,1968年7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2013年2月1日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陈*乙,女,1972年7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2013年2月1日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夙志

  • 审判员陈敏

  • 人民陪审员赵润兰

  • 书记员何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