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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等扰乱法庭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字(2014)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一、齐*一、齐*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一、被告人齐*一及其辩护人徐于灵、被告人齐*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一与柯某某夫妻因感情不和在闹离婚,镇*民法院在审理中。2013年10月15日下午,镇*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柯某某诉被告人朱*一之子齐*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人朱*一、齐*一、齐*二于下午2点多来到镇*民法院民二庭旁听。在等待开庭期间,朱*一看见柯某某后就破口大骂柯某某,同时指责谩骂法院在其女儿离婚案件上有偏见,被法院工作人员耐心劝说制止。当柯某某进入审判庭后,朱*一又对柯某某谩骂并冲上去打了柯某某一耳光,柯某某还其一耳光后,朱*一又捞起座椅欲对柯某某还击,被在场工作人员夺下制止,朱*一即顺势躺在地上不起。站在一旁的刑庭书记员亓某某说:“赶快摄像,以防老婆磕破了诬赖我们”。齐*一听见后质问亓某某:“你是哪只眼睛看见的”,并往亓某某跟前扑,法院干警杨某某、储某某见状,便上前拉住齐*一胳膊制止,齐*一又扭过身与其二人撕抓、推搡,齐*二见状也上去与法院干警揪扯,法院在场领导随即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在对齐*一、齐*二戴手铐时,二人强烈反抗,撕抓法院干警,致使法院副院长郑某某腿部、法警张某某脖子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朱*一、齐*一、齐*二三人哄闹法庭,大吵大闹长达近一小时,导致当天下午庭审无法进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移送函,证人张某某、高*、亓某某等人证言,司法鉴定、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朱*一、齐*一、齐*二亦供认不讳。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朱*一、齐*一、齐*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且是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朱*一、齐*一、齐*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都认为当时太激动,不懂法,做了对不起法院干部的事,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齐*一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齐*一的犯罪行为轻微,有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齐*一的行为发生在开庭审判前,不是在庭审活动中;发生争执的是当时的刑庭书记员而不是民事审判人员;被告人齐*一没有直接的共同故意,是临时产生的行为;拒捕行为是妨害公务行为,不是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齐*一在本案中属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应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一与柯某某系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在闹离婚,镇*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10月15日下午,镇*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柯某某诉被告人朱*一之子齐*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人朱*一、齐*一、齐*二得知后,于下午2点多来到镇*民法院民二庭准备旁听。在等待开庭期间,朱*一见柯某某在二楼信访室喝水,便破口大骂柯某某:“你为啥起诉我儿子,你害了我女儿,你搅合我们全家不得安宁”。同时指责谩骂法院在其女儿离婚案件上有偏见,到现在都没有结论,随后法院工作人员耐心劝说制止。后当柯某某进入审判庭后,朱*一情绪再度激动,又对柯某某谩骂并冲上去打了柯某某一耳光,柯某某还其一耳光后,朱*一又捞起座椅欲对柯某某还击,被在场工作人员夺下制止,朱*一即顺势躺在地上不起。这时,站在一旁的刑庭书记员亓某某说:“赶快摄像,以防老婆磕破了诬赖我们”。齐*一听见后异常气愤,就质问亓某某:“你是哪只眼睛看见的”,又往亓某某跟前扑,法院干警杨某某、储某某见状,便上前拉住齐*一胳膊制止,齐*二见状也上去帮齐*一与法院干警揪扯,法院在场领导随即决定对其三人司法拘留,在对齐*一、齐*二戴手铐时,二人强烈反抗,乱蹬乱抓法院干警,致使法院副院长郑某某腿部受伤、法警张某某脖子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朱*一、齐*一、齐*二三人哄闹法庭,大吵大闹长达近一小时,导致当天下午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朱*一、齐*一、齐*二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镇安县人民法院关于移送齐*一等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有关材料函及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3年10月15日,朱*一、齐*一、齐*二扰乱法庭秩序现场方位情况。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朱*一、齐*一、齐*二的身份情况。4、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他接到民二庭庭长朱*二和法警队队长储某某电话称:“三个女人大吵大闹,请来处理”。他到现场见三个女人和法院工作人员争吵,经过劝阻停止了吵闹。当准备开庭,传唤原告进入法庭时,原告柯某某刚走进法庭,朱*一即扑上前打了柯某某一耳光,齐*一、齐*二也扑进去,被工作人员挡开。正要开庭,干警亓某某说让录像,怕人家说法院人把他们怎么了,齐*一过来质问时被杨某某挡开。这时三被告人又闹起来,齐*一还要打储某某,朱*一举起凳子也要打,他把凳子夺下来,齐*二也在撕抓干警,他命令对此三人进行司法拘留,齐*一在反抗时伤了郑某某的大腿,齐*二抓伤了张某某的脖子。当天的庭审无法进行。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15日14时,听见法院二楼吵闹,到二楼查看,是三名妇女在民二庭里吵闹,听到三名妇女说了些侮辱性的言语,过了一会,郑某某副院长从外边回来叫他们做好拘留工作。见柯某某从四楼下来和朱*一争吵,柯某某把朱*一打了一耳光,朱*一拿起椅子要砸柯某某,椅子刚拿起就被他们挡开了,当时亓某某在旁边说了一句劝解的话,齐*二就扑上去要打她,他们在对三名妇女采取措施时,齐*一抓伤了他的脖子,庭审活动无法进行。6、证人柯某某证言,证明当天下午开庭前,朱*一、齐*二对其谩骂,被工作人员制止。开庭时,自己还没有坐下就被朱*一过来打了一耳光,工作人员急忙阻挡,法庭乱成一团。他没有打朱*一,当天的庭没有开。7、证人朱*二证言,证明当日下午2时许,齐*三因有事在西安不能出庭,便电话让其姐齐*二、其妹齐*一、其母朱*一去法院,庭审前三人在法庭大吵大闹,工作人员劝解才停止。接着宣布开庭时,柯某某进入审判庭还未坐下,朱*一就边骂边扑过去打了柯某某一耳光,工作人员急忙制止,齐*一、齐*二也冲进来和工作人员拉扯,朱*一睡在地上不起,局面难以控制,郑某某下令对其采取司法拘留,齐*一、齐*二乱踢乱抓,极力反抗,致郑某某腿部受伤,张某某脖子受伤,庭审无法进行。8、证人屈某某证言,证明当天下午14时许,民二庭开庭前有三女一男在法庭办公室吵骂,只听女的谩骂法院干警,还骂那个男的柯某某,持续一段时间后,郑某某来劝说他们,准备开庭,柯某某刚进民二庭,年龄大的那个女的扑上去打了柯某某一耳光,另外两个女的也扑上去撕抓,被法警挡开。年龄大的那女人还赖地上骂人,另外两女人也不停地骂人,法庭审理不能进行。她们在继续胡闹中被采取强制措施,对方反抗致伤郑某某和张某某。9、证人高*证言,证明当天下午开庭前,朱*一、齐*一、齐*二坐在旁听席上,朱*一不停辱骂柯某某,齐*一也在不停骂法院干部说“法院偏袒柯某某,法院领导不管,领导都死光了”,齐*二也在一旁帮腔,郑某某副院长来制止了,让开庭,朱*一见柯某某进入法庭便上去打了两耳光,法警储某某、张某某就上去拉架,朱*一拿起椅子要砸人,被夺下了,朱*一顺势躺地上耍泼,这时亓某某让刘*赶快录像以防对方自己撞伤赖别人,齐*一听见就扑上去要打亓某某,被干警挡开,齐*二也上来帮忙,郑某某副院长见状宣布拘留朱*一、齐*一、齐*二三人。三人极力反抗致伤了郑院长和张某某。10、证人时某某、亓某某、储某某、杨*、陈某某等证言,证明被告人朱*一、齐*一、齐*二扰乱法庭秩序的有关事实。11、陕西省镇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商)公(镇)鉴(刑技)字(2013)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郑某某、张某某损伤属轻微伤。12、视频光盘一个,证明被告人朱*一、齐*一、齐*二扰乱法庭秩序的事实经过情况。13、被告人朱*一的供述,证明2013年10月15日,她和她丈夫李某某、大女儿齐*二一起到法院二楼审判庭,一看还没有开庭就骂了柯某某,还说法院偏袒柯某某,离婚的事现在不给结论,被法院工作人员挡了。这时来了个领导让她两个女儿出去准备开庭,她见柯某某进入审判庭,就上去抓住柯某某衣领质问:“你要和我女儿离婚为啥还要告我儿子”。她就朝柯某某打了一耳光,柯某某还了一耳光,她就滚在地上了,有人将其拉起来,她拿起一条凳子准备打柯某某被法院人挡了,她女儿也扑过来与法院干警撕抓,法院宣布带上手铐。14、被告人齐*一供述,证明她到民二庭见柯某某在喝水就骂柯某某,法院人把柯某某叫进去准备开庭,柯某某一进去就听见里边吵闹声,她和她姐进去见她妈躺在地上,就问咋了,她妈说柯某某打了她。有个女的说是她妈自己撞到墙上躺在地上的。她就上前很凶地质问那女的:“你哪只眼睛看到的”。法院人就把她按到地上,她用脚乱踢反抗,说了些不好听的话,最后被铐起来。法院当天也没有开庭。15、被告人齐*二供述,证明2013年10月15日下午2时许,她和她妈*一、其父李光华一起到镇*法院民二庭法庭后边坐了一会,她妈见柯某某端了一杯水,她妈就骂柯某某,过了一会,法院领导说现在开庭,让她和她妹妹出去,叫柯某某进审判庭,就听见里边她妈在骂柯某某,她和她妹就进去见她妈在地上,有个女的说是自己撞了到地上的,她质问那个女的,她妹冲到那女的面前质问。有一个男的过来把她妹按倒在地上,她过去拉那个男人的衣服,抓了那个人的脖子,她也被按倒戴上手铐,她和她妹妹反抗。当天没有开成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一、齐*一、齐*二无视国家法律,聚众哄闹法庭,推搡、揪扯司法工作人员,并致两人轻微伤,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致使法庭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朱*一在共同作案过程中行为积极,作用相对较大,是主犯。被告人齐*一、齐*二在共同作案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一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齐*一有酌情从轻、减轻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三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一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15日起执行至2014年4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齐某一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被告人齐*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山刑初字第00013号
  •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朱*一,女,生于1956年1月11日,汉族,农民,文盲,陕西省镇安县人。2013年10月15日因扰乱法庭秩序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柞水县看守所。

  • 被告人齐*一,女,生于1983年3月5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陕西省镇安县人。2013年10月15日因扰乱法庭秩序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徐于灵,系陕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齐*,女,生于1977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初中文化,陕西省镇安县人。2013年10月15日因扰乱法庭秩序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孟庆桂

  • 代理审判员王乐

  • 人民陪审员邹来群

  • 书记员李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