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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宿豫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犯强奸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5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宿中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54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陵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宿迁*民法院出具的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且因多次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刑执字第6238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男,汉族,小学文化,1983年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代理审判员谢宇飞

  • 代理审判员徐声宇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