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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浪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家*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张*初字第00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海浪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1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山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1日至5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朱海浪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朱海浪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海浪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朱海浪于2014年12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朱海浪未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海浪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海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锡刑执字第02464号
  • 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朱海浪。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海林

  • 代理审判员徐莹颖

  • 代理审判员申富军

  •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