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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印洋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9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09)徐*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咸印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附带民事赔偿203520.1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又于2011年11月8日,江苏*民法院作出(2011)新少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认定咸印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4月24日经本院以(2014)徐*执字第0063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54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刑、民事赔偿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咸*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咸印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个人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刑、民事赔偿未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咸印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咸印洋的刑期减去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徐刑执字第01205号
  • 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咸印洋。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陆连东

  • 审判员刘康

  • 审判员胡晓文

  • 书记员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