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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先林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太*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太刑初字第0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先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武先林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武*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武*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减刑幅度可适当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武先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刑执字第969号
  • 法院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武*,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邰玉妹

  • 审判员潘启芳

  • 代理审判员徐海宁

  •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