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杨某某与文*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覃*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某某与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鄢**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某某与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生于1974年1月22日,汉族,务农。
被告贾*,男,生于1975年10月21日,汉族,务农。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淑君
书记员盛启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