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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宜高民初字第317号
  •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生于1974年1月22日,汉族,务农。

  • 被告贾*,男,生于1975年10月21日,汉族,务农。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梁淑君

  • 书记员盛启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