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贵,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顺成
书记员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