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8年3月29日,汉族。
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6日,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淑君
书记员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