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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高民初字第945号
  •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8年3月29日,汉族。

  • 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6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梁淑君

  • 书记员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