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00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孙*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孙*,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管理分局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