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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军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甲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荆*犯敲诈勒索罪,谢*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章*犯开设赌场罪,王**聚众斗殴罪,吴**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瑶刑初字第00108号
  •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绰号“小*”,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颍上县,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李**,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颍上县,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7月6日被上海市**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明继武,安徽**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孙超群,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彭**,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颍上县,暂住江苏省常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周*,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荆*,绰号“柱子”,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颍上县,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减刑后于2013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杨**,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谢*,绰号“文*”,男,汉族,1995年8月5日出生,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淮南市潘集区,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刘*,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徐*,绰号“小*”,男,汉族,1994年11月13日出生,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23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章*,绰号“老表”,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农民,户籍地肥东县,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杨**,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王*,曾用名李**,绰号“小*”,男,汉族,1993年7月13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六安市金安区。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8日被台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9月被减刑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台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第三监狱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从监狱带出,同年9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 被告人吴*,绰号“二宝”,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合肥市**抢劫罪于2005年3月被合肥**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7日被合肥**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4月7日因患病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孙**,安徽**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张*,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婷

  • 代理审判员张莉

  • 人民陪审员张泰轩

  • 书记员董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