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朱*在怀远县城关镇四桥南侧桥下开设一游戏厅,内设一台“一网打尽”游戏机、一台“鲨鱼海洋”游戏机、十四台“娱乐超人”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1月5日19时许,张**等人在朱*开设的游戏厅内用游戏机赌博时,被怀远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被查获的十六台游戏机共计三十二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内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朱*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朱*在怀远县城关镇四桥南侧桥下开设一游戏厅,内设一台“一网打尽”游戏机、一台“鲨鱼海洋”游戏机、十四台“娱乐超人”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1月5日19时许,张**等人在朱*开设的游戏厅内用游戏机赌博时,被怀远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被查获的十六台游戏机共计三十二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潘**、潘**、潘**、张**、李*、赵*、马*、张**、陈**、支*、梅*、刘*、陈**、何*、梁*、董*、王*乙、管*、胡*证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记账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的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怀刑初字第00318号
  •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朱*,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无业,住怀远县。2015年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洋

  • 书记员刘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