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19日期间,被告人方*甲在怀远县城关镇大操场北面一游戏厅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游戏厅内设置有三台小鱼机、十台97明星机、一台蒙牛赌博机。经怀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十二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共计十七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为证明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某起诉认为,被告人方*甲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置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19日间,被告人方*甲在怀远县城关镇大操场北侧一游戏厅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游戏厅内设置有三台小鱼机、十台97明星机、一台蒙牛赌博机。2014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怀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十二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共计十七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乙、周*、张*、叶*、刘*、吴*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凭证、视听资料及怀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甲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方*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方*甲的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甲,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怀远县。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审判员祝平
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