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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檀*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檀*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28日,被告人檀*在望江县赛口镇王屋岭“红松网吧”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檀*以营利为目的,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设置赌博机9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被告人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设置赌博机时间仅一天,赌博机数量少,且仅有100元的营利。案发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故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檀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望江县赛口镇王屋岭“红松网吧”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该网吧内共设置老虎机三台,可同时供六人使用的捕鱼机一台,均具有赌博功能。次日,望江县公安局赛口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网吧内的赌博活动,现场查获两名参赌人员,并将赌博机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项某甲、项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檀*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9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檀*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檀*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望刑初字第00060号
  •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檀*,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个体户,家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人檀*曾因设置赌博机,于2013年8月19日被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周*,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宿华

  • 书记员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