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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以营利为目的,于2015年2月4日至3月3日在望江县城回龙路一地下室内,设置明星97赌博机20台、捕鱼机1台、3d动物世界机1台,并雇佣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开设赌场时间短,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至3月3日,被告人陈*在望江县城回龙路“经典保*”服装店对面的地下室内(原百货公司房屋)开设动漫城,共设置明星97赌博机20台、可同时供十人使用的捕鱼机一台、可同时供六人使用的3d动物世界机1台(均具有赌博功能),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鲁**、鲁*甲、胡**、余*四人从事上分、退分工作,雇佣檀双伢、汪*、胡**、李*乙四人从事看门、望风工作。经营期间,约获利25000元左右。2015年3月3日,望江县公安局雷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动漫城的赌博活动,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3人,赌资13016元,扣押明星97赌博机20台、捕鱼机一台、3d动物世界机1台。

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陈*的亲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2500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视频光盘,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人杨*、方*甲、周**、徐**、方*乙、胡**、程*、胡**、欧*、刘*、饶*、周**、朱**、吴**、李**、任*、鲁*甲、鲁*乙、徐**、朱**、檀双伢、张*、王**、朱**、吴**、黄*、汪*、胡**、李**、王**、余*、胡**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及现金缴款单,户籍证明,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主动接受刑罚处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决定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明星97赌博机20台、捕鱼机一台、3d动物世界机1台及人民币38016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望刑初字第00050号
  •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3月4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4月1日被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周*、陈**,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光肖斌

  • 书记员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