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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4)屯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黄山**司法局于2015年7月28日以(2015)屯司矫建字第00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认为:2015年2月底,张某某伙同于某等人租凭屯溪区百川财富广场A幢1602室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同年4月28日晚被黄山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查获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局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建议本院对张某某撤销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罪犯张某某到黄山**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2015年4月29日,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对张某某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同日,该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张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张某某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1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向黄山**司法局提出《关于撤销罪犯张某某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讯问笔录、手机监控系统打印图、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涉嫌犯新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的撤销缓刑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屯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某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即“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屯刑执字第00004号
  •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无业,户籍地黄山市屯溪区。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小玲

  • 代理审判员方斅

  • 人民陪审员焦光超

  • 书记员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