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陈**、陈**伙同代丽峰、穆**(二人另案处理)在阜阳**九办事处陈庄社区居民家中开设赌场,纠集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陈**非法获利2万余元,陈**非法获利7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退非法所得2万元,陈**退非法所得70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阜阳**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人代某某、穆某某、余*某、余*、于某某、訾某某、闫某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陈**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陈**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庆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金云
审判员屈丽芳
人民陪审员王炯
书记员程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