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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颍州检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16日,在张**(另案处理)于阜阳市颍州区“瑞丽名城”五楼开设的“英雄联盟”电玩城任经理,负责该电玩城的日常管理活动。2012年11月16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在该电玩城内查获33台供他人赌博的游戏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英雄联盟”电玩城营业报表、证人武某某、刘某某、林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知他人经营的“英雄联盟”电玩城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客提供赌博的场所,而帮助他人经营管理该电玩城。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系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州刑初字第00243号
  •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舞阳县。被告人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梅卫红

  • 代理审判员丁晋皖

  • 人民陪审员尤红

  • 书记员龚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