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颍州检刑诉(2012)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甲自2011年初至2011年8月份,为谋取非法利益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伙,先后在开发区“四季彩虹城”小区15号楼4单元308室、开发区团结浴池等地方开设赌场,为不特定多数的赌客推牌九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并从中抽头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人李某某、王**、韩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甲系初犯,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甲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甲,别名创业,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阜阳市颍州区。于2012年6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逮捕。现羁押于阜阳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金云
审判员屈丽芳
代理审判员尤玲
书记员王艳